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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双学士”学位有何规定?

供稿:工资福利科    日期:2007-6-1 15:09:21    点击: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力学、工学、农学、医学),一般地凡是以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以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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