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享受。
(4)带环怀孕属计划生育措施失效进行人工流产,休假一个月(不扣岗位节资奖)。其他自负。
[参见浙政(1988)31号,浙劳护(1989)6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