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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可否请哺乳假?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供稿:工资福利科    日期:2008-4-1 14:36:07    点击: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1个子女的,哺乳假为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以外的工资,按原工资的80%发给。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参见浙政(1988)31号文、1989年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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