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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供稿:县就业管理处    日期:2007-12-13 20:50:17    点击: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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