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下列几点:(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