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十分重视。国家有关部(委)连续下发了劳社部发〔2005〕17号、劳社部发〔2006〕17号、劳社部发〔2007〕28号等文件,浙江省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制定了实施意见。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的适用对象是六类人员:
①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
②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
③城镇复员士官;
④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
⑤残疾军人;
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这一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问题以及就业和再就业的相关政策,也明确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视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其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这一政策已在我市得到了落实。上述6类人员中,如还没有享受到的,可随时到我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