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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供稿:仲裁院    日期:2007-11-30 14:35:03    点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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