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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供稿:仲裁院    日期:2007-6-19 8:55:07    点击: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做出裁决,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机关的裁决书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机关的裁决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定,应裁定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人民法院如果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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