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大调整, 由“谁主张,谁举证”改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以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劳动者在部分争议仲裁案中的举证责任作出重大调整。
《规定》在把“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劳动者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对那些劳动者很难提供证据,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存在非法收取押金、扣压劳动者身份证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执的;等等。
《规定》还明确,对那些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材料,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