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  页 信息中心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问题解答 网上服务
人才人事职称技能工资福利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争议仲裁教育培训机构编制招聘求职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正文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供稿:仲裁院    日期:2007-9-21 8:43:41    点击: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 2005-2006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85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