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笔者提醒,我县广大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积极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到时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