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五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浙江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因工作需要由公务员兼任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暂行办法》明确,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和履行职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通知举办单位,由举办单位重新审查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