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起,高技能人才将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
此次选拔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400人,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
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观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 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