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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省政府根据《劳动法》规定,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调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第七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90元、560元、610元和670元4档,比以前的工资标准均提高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高为4.2元、4.8元、5.2元和5.7元,原先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3.8元、4.4元、4.8元和5.4元。我县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届时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