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7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00 元调整为44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7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5元调整为295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