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  页 信息中心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问题解答 网上服务
人才人事职称技能工资福利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争议仲裁教育培训机构编制招聘求职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正文


 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调高

供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日期:2008-2-14 10:44:38    点击:

 

为了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决定20081月1日起,适当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简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凡符合省委[1981]24号文件和浙劳[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10元。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项目审批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 2005-2006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85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