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简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凡符合省委[1981]24号文件和浙劳[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