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费标准适当调整,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
此外,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人口,由原来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5元。
此次补助费标准的出台,已经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将不再发放物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