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  页 信息中心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问题解答 网上服务
人才人事职称技能工资福利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争议仲裁教育培训机构编制招聘求职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正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高

供稿:工资福利科    日期:2008-2-20 9:35:59    点击: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41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项目审批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 2005-2006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85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