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41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