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先根据《失业保险条件》有关规定都是不予保留,自动取消的。目前根据浙劳社厅[2005]98号文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可前后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我县为做好这一工作,对原有缴费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核实,使原有缴费人员能享受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