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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县对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保补贴

供稿:县就业管理处    日期:2008-3-3 8:06:21    点击:

 

为促进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三政发[2006]53号)文件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给予一定补贴。此次社保补贴的对象为二类就业困难人员:一是2007年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二是2007年从事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非正规就业,即从事来料加工、便民服务、家政服务、社区服务、临时性工作等。申请补助人员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方可享受2007年度社保补贴。先由本人申报,申报期限到331止。申报时,须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等。

 

这是我县首次对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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