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建设部通报了全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进展情况,让人看到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国务院下达的清欠任务的希望。但是,随着媒体最近披露的几起与讨薪有关的恶性事件(在宁夏打工的甘肃省农民工王斌余因讨薪受辱,杀害无辜;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打工的湖北省农民胡兴英讨要工钱未果,点火自焚,胡兴英自己死亡,欠薪工头严重烧伤;事隔3天,从沈阳市来哈尔滨市打工的曹庆也因工钱要不回来而自焚,落下终身重度残疾),让人看到了清欠工作的艰难。
在清欠工作进入关键阶段的时候出现这样的惨剧,社会的影响尤为震撼,人们的担心尤为强烈,引发的思考尤为深刻。王斌余因讨薪而杀害无辜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胡兴英、曹庆为讨薪而采取鲁莽行动当然不值得提倡。但是,面对一幕幕惨剧,人们纷纷提出疑问:为何“屡欠不止”、为何“屡讨无果”,更发出“警惕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不能让农民工绝望”的呼声。
对农民工来说,工资是自身生存和养活一家老小的惟一手段,拖欠工资就意味把他们往绝路上赶,“屡欠不止”、“屡讨无果”无疑灭绝了农民工最后的生存欲望。解决欠薪就是给农民工一条生路,让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体会自身存在的价值,鼓起继续生存的勇气。为了防止和解决欠薪,几乎每个省、市、县都出台了相关规定和措施,有建立工资保障基金的,有规定必须按月发放工资的,也有打造“无欠薪城市”的……但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上述3起惨剧(其他地方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似乎预示着我们的这些规定没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欠薪现象,法律也没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保护和调节功能。这3起惨剧同时进一步促使我们反思:为什么那么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措施不能预防和制止“屡欠不止”、“屡讨无果”现象,使农民工绝望、政府无奈、法律法规和规定措施尴尬。
王斌余、胡兴英、曹庆以鲁莽行为讨薪,结果触犯了法律,毁人毁己,这也再次提醒我们,法律才是解决欠薪问题的最好手段和途径。其实,农民工也热切希望法律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的问题是,法律应该显示出的力量和威严,与农民工急切的维权心情相比总是慢了几拍: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论,可能让农民工的维权请求十天半月立不了案;先劳动争议仲裁再两审两判的法律程序,使农民工感到一年两年内无望解决工资被拖欠问题;难以跨过的高收费门槛,又让农民工觉着法律缺乏人文体贴和缺少人情味。
“屡欠不止”、“屡讨无果”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第一,政府的信誉受到损害,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让人担心清欠能否进行到底,甚至担心引发欠薪反弹。第二,不利于我们教育和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第三,使农民工从希望跌入绝望,导致行为失控,伤及他人生命,危及社会安定。第四,对欠薪者是一种怂恿,使欠薪者有更多的时间从容地对付农民工,逼使他们走向极端,达到转移社会对事态的注意力、摆脱舆论谴责的目的;使欠薪者有更多的“智慧”和“胆量”与政府周旋,让政府无奈,与法律抗衡,让法律尴尬。
“屡欠不止”、“屡讨无果”是一种警示,警示我们对一些反映强烈又影响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和规定,或尽快调整或尽快修改;“屡欠不止”、“屡讨无果”是一种鞭策,鞭策我们不能容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继续存在,必须采取更有效、更严厉的措施,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欠薪,让农民工看到光明的前途,充满生活的愿望。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社会法制 2005-10-18出版第3414期 作者:付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