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工人日报》吴江的《“讨薪”讨到失业 谁还敢“讨薪”》一文,职工周兴海为了获得国庆节加班的加班费与单位交涉,并表示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结果争取到了加班费,却因此丢了工作。吴江说“国家法律不应成为一纸空文,相关机构应严格执法,并给予举报者以有效的保护与可观的补偿”,“作为投资方的企业主也应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愿望是好的,也是我们所希望的,但事实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现实往往有一定的差距,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纠正了像不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后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这责任很轻很轻。因此,对该用人单位的行为也无可厚非了。另外必须说明一点,对举报者应予必要的保护,但周兴海不是举报者而是投诉者,法律没有规定对投诉者进行特殊保护,法律只规定维护了投诉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这样的案件中,只要维护了周兴海的加班工资的权益后,就没有其他的职权了。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要以另案对待。
周兴海“讨薪”讨到失业,只能说明法律存在的缺陷,这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地位低下,劳动者作为一个个体没有与用人单位博弈的资本,只有通过强有力的工会才能抗衡用人单位的侵权,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缺乏了工会的维权,“讨薪”讨成失业的“惨剧”将会持续上演。(MY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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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薪”讨到失业 谁还敢“讨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