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非法使用童工案件的取证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劳动监察部门,有一些非法使用童工嫌疑案件,由于取不到童工的身份证明,只能以招收无合法证件人员进行查处,起不到有效的惩罚作用。
以往涉及童工身份证明的异地调查取证,基本上都与公安机关联合,通过协查函的形式要求对方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但在操作中效率低,成功率不高,有些函件往往得不到回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一规定的出台对解决异地调查取证问题是一条出路,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措施,这一规定很难有效实施。
笔者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就异地调查委托出台相关操作程序规定,包括委托方式、委托的事项和受委托人的职责等内容,作为一项制度实施,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上公布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方式,便于各地操作。
委托方式可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以提高效率。(MYI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