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样式和使用方式作了明确的规范。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胸牌的式样为:长方形图形(长:82mm,宽:20mm),银灰底色,金属质地,上半部分为藏蓝色的“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字样。下半部分是统一编号,号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共两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第二部分共六位数,用汉语拼音字母区分专职监察员(Z)和兼职监察员(J),其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两部分号码之间用横线“-”联接。例如:北京市某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Z00001,某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J00001等。臂章的式样为:藏蓝底色加黄边,盾牌形状,象征威严和保护力度。中间的“执法带”表示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担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LABOUR INSPECTION”为国际通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英文表述;下部的标志:天安门代表中国,其周围的齿轮和麦穗象征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劳动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底部的“橄榄枝”象征和平。整体表现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通知》规定,为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应当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