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处理了一起建筑企业拖欠案件。小包工胡某带着10余位民工投诉三门某建筑工地拖欠工资,该工地由浙江某建筑公司承建,项目部把木工工作承包给胡某个人,木工工程总标的约18万元,期间胡某预支工程款共计15万元,还有约3万元工程款未到位。该木工班组民工的工资都由胡某直接支付,工程结束后,胡某欠21位民工工资约5.7万元,胡某对所欠工资都出具了欠条,胡某结余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民工的工资,短缺数额达2.7万元。
接到投诉后,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马上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浙江某建筑公司举证,否则将按欠条的数额予以认定。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在接到《询问通知书》后,立即到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拖欠工资的原因,但提供不出已经支付民工工资的凭证。监察执法人员向项目经理说明了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拖欠工资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后,项目经理表示既然法律有规定,项目部将马上支付该木工班组的所有未付的工资。最后,该项目部支付木工班组的21位民工工资共计57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