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称谓不知由谁发明的,但从其发明开始,就带着浓重的歧视色彩,特别在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方面显得尤为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职工的称谓已经规范了,统一称作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都应受劳动法调整。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一视同仁,不应出现某一部分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某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而另一部分劳动者不适用的问题。但是,一些政府部门、政府官员经常称应把某某一类劳动者纳入某劳动保障法规规章的调整范围,农民工就是其中之一。
从表面上来看,把农民工纳入某某法规规章的保护范围,好像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其实不然,这样的表述只能反映出一种歧视,一种从骨子里的歧视。农民工怎么了,他们也是劳动者一员,本身就应受到劳动法的应有保护,但为什么却得不到保护,而需要某些人、某些单位去呼吁,去督促?这是很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