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各地的就业部门牵头相继成立了“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从事劳动力派遣活动。劳动力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输送或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是真正实现“社会管人,单位用人”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企业规避政策风险,节约成本。被派遣人员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动力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劳动力派遣活动进行了规范性规定,一是要求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主要用于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承担费用;二是要求公开透明,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防止劳动者在不自古以来的情况下被“出卖”了;三是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接受劳动力派遣的劳动者只能为同一用人单位服务一年,这样对劳动者是不利的,一方面劳动者在刚适应新岗位工作,掌握业务技能后,就要转岗,难以成为专业人才,只能成为通才;另一方面,接受劳动力派遣的劳动者难以获得职业培训,对劳动者自身是极不利的。四是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劳动力资源难以贮备。从这几方面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劳动力派遣单位的运作极为不利。
按照《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范要求来看,目前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在实际运作中显得极不规范。承担了用人单位转嫁的风险又不能有效规避,这样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抗风险能力没有评估,没有提取风险准备金,难以应付突发事件、防范风险。
二是目前一些劳动力派遣公司的代理费按每人每年500元左右收取,这样的费用很难维持企业的运作,根本不能应对风险,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待遇补偿风险等等。
三是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劳动者的权益难以保障。
四是劳动力派遣一年时限的规定,将使那些本身就从那些国营、集体企业中剥离出来、又被派遣回去的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将逐渐退出被派遣者的队伍,成为自由择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