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上午,安徽省玉河县人华峰、王洪起、华侨三人到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在工地上做工,小包工王某欠他们6000多元工资拒不支付。
据华峰介绍,他们三人于2005年2月至4月期间,在山西省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厂房的工地上做电焊工,厂房承建工程由浙江东阳某建筑公司总承包,华峰等三人的小包工是三门人王某,2005年4月中旬工程结束后,小包工王某给他们每人一张结帐单当作欠条,结帐单上注明华峰工资2320元、王洪起工资2520元、华侨工资1460元,三人合计工资共6300元,王某承诺在2005年9月份前结清工资。事后华峰等三人并没有向晋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拖欠工资的事,只是通过电话与王某联系,王某也一拖再拖,没有付清工资。2006年3月27日,华峰等三人不远千里来三门讨工资,但在找到王某后,王某竟然称不认识他们三人,不承认欠他们工资。为此华峰等三人想通过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讨回工资。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华峰等人投诉的案件,应当由工程所在地即山西省晋城市的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被投诉的对象不是小包工王某,应是浙江东阳某建筑公司,另外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供一定的证据,华峰等人手里的结帐单往往因缺少证据的要件,证明力不足,对讨要工资非常不利。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由于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没有受理案件,华峰等人由于不懂法,白跑了几千里的路,也没能要不到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