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处理一起劳动者投诉拖欠工资的案件时,用人单位称劳动者擅自跳槽,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并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等,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约3个月的劳动者工资。并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这样的案件通过仲裁处理对用人单位有好处吗?其实用人单位得不到一点好处,用人单位不但要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还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五)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六)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