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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对竞业限制和侵犯技术秘密作出规定

供稿:县劳动监察大队,本站原创    日期:2006-3-7 11:11:42    点击:

 

从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规定,对保密商业技术秘密和竞业限制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办法》还明确,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应当具备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主要条款。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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