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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老赖”何需公证

供稿:县劳动监察大队    日期:2006-4-11 14:37:46    点击:

  

                                                                            

    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在诅咒发誓无效的情况下,和他们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绝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成了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第一人。

老板与下属签订协议,并进行公证,诚心可嘉;两位部门经理有了一纸协议,心里有了底,好事一桩;遇到争议的事情,通过公证来解决,看起来法制观念很强,也很有理性。

但问题是,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此乃天经地义。这不仅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规则,而且是一项法律制度,如果这些事项都需要公证,还有哪些离得开公证?如果只有公证才能让人与人之间产生信任,公证处岂不要遍地都是。

劳动法明文规定,必须按时支付员工的工资,老板不得拖欠员工工资。按理说,法律说得明明白白,人们只要依法执行就是了,但却依然要公证,如此一来,公证岂不是多此一举。

再说,法律所规定的责任怎么能成为公证内容,如果法律条文还要公证来保证,那法律的严肃性哪里去了?

其实,把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绝不当老赖当做公证内容,反而让人有克扣是正常现象的感觉。

说到底,这一另类公证的出现,说明法律在执行中存在着疲软的问题,说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并非个别现象。避免尴尬的惟一方法,就是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规则,加大监管力度,让破坏规则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让员工不必依赖公证来维护自身利益。这是公共权力的职能所在,是政府的义务。

摘自《工人日报》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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