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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工作

供稿:信息调研室    日期:2006-7-17 8:34:46    点击: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近日,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达标考核办法(试行)》以及《考核细则(试行)》,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职责进行了量化落实。该《细则》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考核内容周全。涉及制度建设与实施、队伍建设、日常工作、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开展、工作资料归档、加分项目、减分项目、一票否决等九个大款、75个项目,囊括整个劳动保障监察系统工作,考核内容细、范围广。

二是考核指标量化。采取“年人均”考核指标形式,如在工作量规定“年人均处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30件以上,工作质量规定案件结案率97%以上,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将考核得分扣减相应分数。这种形式既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量化落实到每位监察员,调动他们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又避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不平衡带来考核不科学现象,充分体现考核的公正、公平。

三是考核形式科学。市里将抽调各县(市、区)分管局长和大队(科)负责人组成考核组,交叉互查。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以年终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主要是抽查各地贯彻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政策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完成各类统计报表以及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的完成情况,案卷、办案质量等情况;年终考核依《细则》的各项内容逐一进行评分考核。

四是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按照百分制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对考核为优秀和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为基本达标的单位,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考核为不达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先进单位评选的资格;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度省先进个人评选资格;同时该单位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报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两年考核为不达标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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