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11日,县劳动监察大队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妥善处置一起真假民工讨薪案,向真正在三门打工的民工发放了应得的工资。
浙江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三门一重点施工工程,工程已于2006年6月份完工,但由于包工头钱某逃匿,导致从钱某处承包的另一包工胡某下面部分民工的工资没有结清。2007年1月10上午胡某带领10余位上虞籍民工,包车到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讨工资,并提交了一份工资清单,从工资清单上反映出该工程项目部欠25位民工工资总计为人民币360695元,该工程项目部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对该工资清单上罗列的工资数额也予以认可。从双方当事人表述情况来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定案。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在核对民工身份和登记工资数额时,发现部分民工不愿主动申报工资标准和数额,有些民工申报后又拒绝签名,并且申报的工资数额与小包工胡某提供的工资清单上的数目不一致,导致案件调查工作一度受阻。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工资清单中的25位民工中只有其中10位民工在工地干过,仅有5.9万元工资没有结清,其余15个人与包工胡某个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由于胡某无力偿还债务,就想出了把15人编造成民工的身份,被拖欠工资30余万元的案情,想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来骗取工资款。查明案情后,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当即责令该项目部支付工资,1月11日下午,在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该项目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款。
同时对胡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充分反映出劳动保障部门不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