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  页 信息中心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问题解答 网上服务
人才人事职称技能工资福利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监察争议仲裁教育培训机构编制招聘求职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信息正文


 “民工讨工资”:不全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

供稿:县劳动监察大队    日期:2007-1-25 14:27:48    点击:

 

 

临近春节,“民工讨工资”成为目前热点话题。近日就有某监督机关打电话问: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求助讨工资,劳动保障部门为什么叫民工到法院起诉?

我们不知道他们提出这样问题的目的,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把“讨工资”的事简单地理解成都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是错误的。其实在每一个民工讨工资的案件中,案情都有差异,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尽相同。从近年民工讨工资案件性质分类,主要可以分成二类:一类是民事合同关系。主要包括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济合同关系,劳务承揽合同关系等等,而其中以劳务关系居多。劳务关系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在法律适用上主要适用民法和合同法;另一类是劳动合同关系。是指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而建立起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在劳动关系中,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并且这样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

在区分上述二类关系后,我们就可以对所谓的“讨工资”案件作定性的分析,如果案件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是民事关系的,则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也就是说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这类案件无管辖权,也不能受理,否则就是行政越权行为。

如果讨工资的案件是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的,则劳动保障部门有管辖权,但有管辖权并不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涉及劳动保障问题的案件时,也要区别对待,把案件分为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属于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通过查处违法行为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按照准司法的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区分案件性质后,有案件受理的程序上又有一定的区别,需要投诉人或者申诉人具备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提供相应的证据后,方可按规定受理并依法处理。

劳动者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诉人与被投诉的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投诉人必须是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3、投诉人投诉时一般由其本人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4、投诉人应当有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作证等凭证,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

5、投诉人应当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

劳动者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

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3、申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被诉人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申诉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劳动者只有具备上述的投诉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才能依法受理,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供上述申请材料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才能依法受理。除举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外,劳动保障部门对口头的或者没有证据的投诉都不得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 2005-2006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85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