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下午,22位建筑民工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被拖欠半年多约6万元的工资款。
2月7日,在三门海游镇新场建筑工地施工的浙江某建筑公司来人到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反映,称该公司承建的工程主体已于2006年6月份完工,但工程款没有按合同支付,还有约1000万元的余款和保证金没有到位,导致该公司没有资金支付民工工资,涉及民工约100余人。由于该案属于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涉及人数较多、工资数额较大、拖欠工资时间较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员一方面要求该公司先向建设、劳动保障、海游镇政府等相关单位打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立即核查在该工地做工的详细的民工人数工资数额,制作工资报表。同时启动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与建设局和海游镇联系,经协商决定提前介入,由海游镇政府和建设部门出面解决工程款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核查民工工资数额情况。
在多方筹措资金无果的情况下,2月14日镇政府替业主垫资140万元用于解决民工工资。该建筑公司收到140万元的款项后,本应通过项目部把工资直接支付到民工手里,但由于操作上不规范,竟然把140万元分给4个班组的总承包人,委托4位总承包人发放工资。2月15日上午,该工程项目部下属其中一个班组的总承包人俞某的手机突然联系不上了,而俞某手下的木工、泥工组的部分民工的工资还没有领到。这些木工和泥工班组的民工就来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并提供了工资报表,这些工资报表由俞某下面木工、泥工组带班的小包工陈某、杨某等人签字确认。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立即要求该公司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在该工程项目经理叶某的确认下,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小包工提供的工资表予以认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支付23位民工工资款共计61975元。
2月15日下午,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该公司项目部当场直接向23位民工支付了工资款。工资支付结束后,承包人俞某来到县劳动监察大队,认为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是错误的,称这些民工的工资均已经结清,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他们支付了双份工资款。但监察员在核实俞某的工资支付记录时,俞某又提供不出相关的工资支付凭证。为此,监察员又向俞某解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出拖欠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事后在核对民工身份时,俞某发现其中由小包工杨某申报的工资表中一姓奚的民工不应由杨某支付工资,奚某对做工情况也含糊其词。经调查证明奚某不是在杨某手下干活,不应由杨某支付工资,杨某也表示申报工资额时有误。为此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奚某退回已领取的2000元工资款。
劳动保障部门在此向相关用人单位提个醒: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拖欠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逾期不举证或者自认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劳动者提供的材料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其认定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