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位劳动者到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咨询,称他和他的妻子在三门某公司上班2年多了,现在他妻子生病了需要住院,由于在台州治疗的费用太高了,想回家去治疗。他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夫妻二人都辞职,希望公司能结清他们8、9月份的工资,他俩每人月工资约1500元。公司管理人员称辞职可以,但只同意支付总计800元。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对他们作了详细的解释。
其实类似的情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女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待遇,这三个月医疗期应发假病工资,最低不低于三门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每月624元。医疗期期满后,如果还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女工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2.5个月的工资。另外,用人单位应支付8-9月份的工资。这样的帐目清单一明确,问题处理起来就简单了。如果是一个合格的劳资管理人员,就应该知道如何处理相关事宜,合理合法地把事件处置好,不致产生不良后果。而劳资人员如果不懂得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乱搞一通,既是违法的,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理,同时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
所以说,一个合格的劳资人员,是用人单位开展管理的前提,规范的管理,可以节省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可以有效化解劳资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