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8日上午,台州市某洁具公司新厂房项目建设部的架子、水电、泥工班组等小包及部分民工三十多人上访反映厂房建设承包人王小红拖欠民工工资计130余万元,情绪非常激动。针对这一情况,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立即启动维稳应急机制,一方面着手了解事态,稳定情绪,另一方面联系公安、建设等相关部门就此事召开协调会议,同时和承包人王小红及发包人韩某(洁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联系。
经查,该洁具公司将新厂房建设工程直接发放给王小红个人后,王小红又多次转包、分包,其用工主体的资格十分复杂,管理混乱,导致工程亏损。包工头王小红在支付各班组部分工程款项后,剩余130万元(含农民工工资部分)根本无力偿付。民工向王小红要不到工资,要求洁具公司老板韩某解决,韩某以与王小红已结清工程款项为由明确拒绝予以支付。因而导致了此次“节前上访”事件的发生。那么民工应当向谁要工资?
处置过程中,我们的对策:
一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认包工头王小红属个人承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洁具公司(韩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是因各班组小包提供的130万“民工工资单”存有较大的虚假成分,决定由公安部门介入,对上访人员进行隔离讯问,了解真实的民工工资数额。经讯问,我们发现涉及拖欠工资的民工数仅为33人,金额为33万元,与初期反应的拖欠工资额有较大出入。
三是在掌握民工工资数额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责令韩某予以支付,如拒绝支付,即由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下达处理文书,送交文书后公安部门将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名立即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四是为更加妥善的发放工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椒江区法院对民工工资进行协同发放。
劳动监察“利剑出鞘”,对韩某造成强大的心理震慑。1月18日晚,韩某一改原有态度,主动联系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支付责任。
1月19日,所涉33万民工工资存入法院开设帐户进行保管,并制作相关调解书。现场发放工作于1月20日上午在椒江区法院发放完毕。
1月19日下午,已有台州电视台、台州日报等多家媒体前往椒江区法院对现场的民工进行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