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人事厅、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教〔2005〕230号),要求全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原则上要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山区、海岛及农村乡镇等长期使用方言的公务员可放宽至三级乙等。考核达到国家普通话等级水平的,颁发相应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在《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由各地、各单位负责组织针对性培训,培训采取自学、辅导和培训班等形式进行。培训考核时间从2005年开始到2008年底基本结束。培训考核工作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