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对计算年、月工作时间给予了明确,对计算职工日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计算都有详细的明确,为今后计算相关数据提供了依据。但是,这样笼统的规定没有体现出《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立法本意,在一些计算方法上值得商榷。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工作时间为250天,月平均工作日为20.83天,这对于计算平均工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月计薪天数”一词,确是首创,但不够严谨。我们知道,每个月份都有法定的上班天数,并且每个月的法定工作天数都是不一样的,那么“月计薪天数”与月法定工作天数是什么关系呢?这好像是统计上一个精准的数字与一个平均数比较。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得出的应是日平均工资,而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计薪天数”,得出的是什么呢?在数学逻辑上讲不通。如果把年工资总额除以年计薪天数(从“月计薪天数”中推导而出的名词,应等于365-104=261天),可以计算出职工日平均工资,而用月工资总额除以“月计薪天数”,得出的并不是日平均工资。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职工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项目。其中的奖金和补贴不一定是按月发放的,有季度奖、年终奖,这些奖金都是职工的工资组成部分,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从严格意义上讲,职工的日平均工资应包含季度奖、年终奖等成分,也就是说应用职工年工资总收入除以年计薪天数,才是职工日平均工资。
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把“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的公式公布后,无形中已经把季度奖和年终奖都排除在职工工资总额之外,导致职工的日工资标准明显减少,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样对职工是不利的,需要有关专家们进一步调研,作出更加合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