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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案件缘何快速攀升

供稿:仲裁院    日期:2008-2-13 8:22:09    点击:

——基于浙江省三门县劳动争议案件调查数据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三门县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群体性案件大量出现、矛盾对抗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本文作者从劳动争议案件的现状入手,选择了产业转型、法学与社会学的视角对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度探析,并对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途径和方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方法。旨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合法、公平的劳动关系,避免或者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依法维护劳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三门县委县政府“开发三港,建设三城”的重大战略部署的全面实施的宏观大背景下,三门县个私经济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各项经济指标增幅度跃居全市前列。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三门县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逐年攀升,2005年,三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结案总数量为74件,2006年,三门县共受理劳动仲裁申请123起,2007年截止10月底,受理案件数量已突破了180起,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每年都以近40%-60%的比例快速增长,案件的增长幅度和增长绝对数量充分说明,我县已进入劳动争议案件多发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多,不仅给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带来了工作压力,而且,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三门县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2005-2007年三门县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年份

欠薪

工伤

 确定劳动关系

未办理社会保险

其他

2005

12

27

   0

  34

    1

 2006

83

   37

   1

   2

    0

截止200710月底

102

   63

   9

   4

    2

从表中可以看出,三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05-2007年所受理的案件中,案由主要为欠薪、工伤、未办理社会保险、确定劳动关系等。其中,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劳动争议的问题相当突出。

 

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因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从宏观大背景看,我国目前正处在人均GDP刚刚超过1000美元“拐点”的特殊发展阶段。特殊发展阶段是社会发展的敏感阶段,也是劳动争议的易发时期。调查显示,世界各国在人均产值达到1000美元和3000美元前后时,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都是持续上升的。这种国际普遍性对于中国也是适用的, 2006年,三门县人均GDP1800美元。这期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都面临大的升级,这必然导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组织和个人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和市场结构,作为吸收劳动者的各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中必定会不断调整自己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这些都可能激发劳动者和资本之间矛盾和冲突,最终表现为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持续上升。

2 、书面劳动合同的缺失,事实劳动关系极为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不论对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劳动关系,一律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也别是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在雇工过程中为逃避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故意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极为普遍。以截至200710月底三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180个案件为例子,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只有寥寥的13人。虽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定在我国没有成熟的工会制度和严格的信用制度约束下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双方都难以举出证据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数额、工资或者支付方式予以证明,进而导致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

3、部分用人单位和部分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缺乏诚信,单方违约时有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后,随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最为普遍。从三门县劳动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来看,三门县规模以下工业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着这一问题。另外根据有些用人单位反应,部分劳动者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者,不遵守预告期的规定领了工资随时走人情况非常严重,还有个别人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禁止规定,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这些都是在没有工会自律机制和个人信用制度约束条件下容易诱发劳动纠纷的重要原因。

4、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过去,我县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由于自身知识和能力的缺失使其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民工大多数由于自身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其不利的“霸王”条款缺乏鉴别力,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由于白纸黑字签着自己的名字,加上中国几千年传统社会所沉淀下来的“厌讼”心理只好自认倒霉。2004年以来,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目标,中国公共政策价值开始转向。中央各部门都围绕各自管理范围制定了一系列劳动者保护政策,如最高法院出台规定要求对欠薪诉讼快速审理和缓减免诉讼费,劳动部门加大了打击欠薪处罚力度等。在地方层面上,针对近年出面的“民工荒”现象,促使政府不得不正视因劳动力短缺所带来的产业衰退、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和政绩形象的损失。地方政府、企业界和劳动者都在利用民工荒这一契机调整自己的策略和行动,以三门县为例子,该县劳动监察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大规模的“送法下乡”活动,向企业劳动者发放和普及职工维权读本,劳动者由被去权的一群开始走向“增权”和“自我充权”行动,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与其维权行为呈现正向互推关系。

5、外来民工的不断涌入和有组织的“以法抗争”。随着近年三门县个体私营经济的日益活跃,在三门县的外来人口达到3万多人,其中务工的占了60%以上。他们的到来有效地弥补了我县劳动力的短缺,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而分析在他们到来之前我县劳动力的产业布局,发现我县本地区的劳动者都分散在村庄或者城镇周围就近的工厂或者服务业,血缘和地缘关系是本地劳动者就业的主要社会资本,中国传统乡土社会所具有的“熟人”社会特征比较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出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和企业主往往碍于人情面子,不到最后万不得已才诉诸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而外来劳动者不断涌入之后,他们背井离乡,“熟人社会”基于亲缘和地缘关系的信赖关系被打破,传统的非正式社会网络在他们与用人单位出现争议时不能给予他们必要的社会支持,而只能依靠政府和法律等正式社会网络。而且,我县外来民工大都是以“村”或者“工厂”为单位形式聚居,一旦他们群体中的某一个人与企业主发生纠纷,他们能迅速组织起来,以一个村或者一个工厂的范围内的外来利益相关人为单位,集体到劳动部门申诉或者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以期利用围观者或者舆论压力来扩大影响,从而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截至200710月底,三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就已经受理4起群体性的劳动报酬纠纷,规模最大的就是38名重庆籍民工诉江苏某造船厂的案例。劳动争议处理向规范化渠道回归是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反映到劳动争议案件上,表现为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案件处理难度的加剧。

三、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思考

    2008年1月1,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加上中央统筹城乡就业政策的出台,个别缺乏社会责任心的用人单位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会表现出大规模解雇员工的“最后的疯狂”,最近沸沸扬扬的“华为”事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度增长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如何在劳动争议长时间持续高发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阶段,避免案件化,这是摆在劳动保障部门面前一道现实的难题,这一问题的破解将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以至于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将产生决定性影响。

1、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为契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签约意识。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依据。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套上了紧箍咒,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能做到 “有言在先”,“言而有信”,就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2、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是经济秩序的守夜人,政府的责任就是与在资本、劳动者的三维框架中,把握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的辨证关系,通过三方力量的协调博弈形成最终有效的机制来促进多赢局面的实现。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备案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霸王条款”等;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执行检查,加大对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只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者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3、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培育农民工维权组织。根据“博弈”理论,只有博弈双方力量形成“均势”,才能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作为劳动者单个农民工的力量是无法具有高度组织化和资金优势的用人单位抗衡的。因此,为了让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阶层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的、制度化的渠道加以聚合和表达,充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允许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畅通工会的权利救济渠道,强化其团体维权职能, 重构企业内部自主协商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化。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协商委员会,使工会通过与雇主进行集体协商、交涉以及签订集体合同,为劳动者争取有利的集体劳动条件,以克服和弥补劳动合同自身的不足,改善劳动者个人的弱势处境,消化一部分由于劳动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可能酿成纠纷的案件;在用人单位违约或者侵权事件出现后,工会应积极为劳动者讨回公道(如帮助追讨欠薪),阻止事态的扩大,以减少一部分本可以避免的劳动争议案件。

4、加强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其合同意识。“守法作为一种有意识的行为,是人们在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的过程和结果。法律意识的高低影响着人们守法的状态和程度。”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特别是合同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劳动合同的履行程度。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契约意识、诚信意识的教育,提高劳动合同的履约率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作者:叶丰华  发表于《浙江劳动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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