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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供稿:    日期:2008-7-30 10:32:22    点击: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文件

三县委办〔200869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分别可享受5天、10天、15天的年休假,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令第9号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均可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

二、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年休假计划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计划实施后如有变动的需重新办理手续。

三、为保证每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原则上不能以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形式对其未休年休假进行补偿。确因重大突发事件、临时性重要任务,取消休年休假的,应按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县管领导干部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其他人员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实施年休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乡镇党委书记休假前报县委书记批准;乡镇长休假前报县长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前报县委书记或县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休假前分别报县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休假前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确保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六、本通知自200871日起执行。

 

附:1.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安排计划表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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