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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

供稿:    日期:2009-1-5 14:57:18    点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明电〔200829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剧烈变化,我省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近一个时期以来,企业拖欠工资的问题明显增多,一些地方还发生了企业主欠薪逃匿事件。元旦春节将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根据全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维护劳动关系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我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切实落实责任

当前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目标是:确保春节前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确保不发生因企业欠薪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既要立足当前,确保当前工作目标完成,又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加快建立健全长效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努力营造劳动者就业无忧、保障无虞的良好环境。
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防范处置,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规范和完善经济运行秩序,落实保稳促调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扎实有效开展工作。从今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浙江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基层政府工作责任,督促基层政府逐个与辖区企业签订无欠薪工作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抓总,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经贸、公安、监察、司法、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国资、法制、工商、法院、人行、工会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积极主动做好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到位

(一)开展企业支付工资情况专项检查。省政府决定,从121日起2009年春节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春节前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加工制造、建筑施工、交通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工资支付情况、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地政府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检查面要达到80%以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少数经营特别困难、又暂时难以筹集资金支付工资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加强协调,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筹措资金渡过难关,确保及时支付职工工资。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组织专项检查情况开展重点督查。专项检查期间,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实行旬报制度。各地的专项检查情况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按旬(旬后3天内)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依法及时查处企业欠薪违法行为。各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12333”劳动保障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受理、及时查处拖欠工资的案件。要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扩大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覆盖面,认真排查欠薪企业,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追加经济补偿或赔偿等手段,让欠薪企业付出违法成本。对恶意拖欠、欠薪情节严重的企业,各地可联合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针对目前少数企业主恶性欠薪逃匿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对恶性欠薪涉及的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企业欠薪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各地要密切关注各行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尤其要切实加强玩具制造、服装加工、制鞋、箱包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一些产业链下游小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要坚持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重点行业的企业以及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指定聘用企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督促企业按月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或出现欠薪苗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及时处理;对连续两个月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一般的欠薪纠纷,要按照乡镇(街道)负责、属地负责、主管部门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企业内部,解决在初始阶段。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欠薪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五项工作机制:一是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因欠薪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劳动保障厅;二是公安110联动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处置秩序,严防事态扩大;三是公安经侦联动处理机制,严惩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四是法院联动处理机制,通过及时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切实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五是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重点用于解决欠薪突发性群体事件,尽力保障职工权益。在应急处置中,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一定要靠前指挥,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抓早、抓小、抓好。

(四)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的清欠工作。今年以来,房地产行业市场形势发生较大变化,业主拖欠工程款和拖延工程决算等问题又开始反弹,直接影响到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类企业的工资支付。各地一定要高度关注,尽早排查,摸清工资资金缺口底数。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监控,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相关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带好头,率先清理,及时支付,确保不拖欠。一旦发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拖欠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直至省政府,并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在重点项目的安排上对事发地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要督促建设施工企业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对无故拖欠、克扣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发挥建设领域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企业把好经营源头,谨慎承接工程项目,强化风险防范,加快资金回笼,依法催促遗留工程决算和工程款,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创造条件。

三、建立健全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各地要把劳动执法和帮扶企业有机结合起来,引导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帮助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各地要切实规范企业工资发放行为,企业工资应严格执行按月发放制度,企业工资发放日一般不得超过次月15日;按一定任务结算的施工企业应按月预发工资,并确保预发工资不得低于施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要切实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宣传培训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从源头上促进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防范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潜在法律风险。

(二)大力推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大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努力发展企业和行业、区域的和谐劳动关系。要深入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867号),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积极推进乡镇(街道)以及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力争到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已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加快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重点加快建立以“两金一卡”为主体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在建筑、交通、水利施工企业全面实施的基础上,逐步覆盖到租赁场地经营企业,切实提高易欠薪特种行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自我保障能力。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要适应当前形势,不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各级财政要按照市、县(市、区)不少于100万元,经济发达、企业集中、劳动用工较多的乡镇(街道)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尽快追加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各地企业欠薪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要按照《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安排管理好欠薪应急周转金,保证当地欠薪应急之用。对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工资的欠薪企业,应加大对其的强制执行和处罚力度。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要与劳动合同签订相结合,各地要加大力度逐步推广到所有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切实建立农民工欠薪处理的快速确认机制。

(四)规范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各地要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等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库。对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要适时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新闻媒体等载体予以公开曝光。对发生严重欠薪的建筑企业要实施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建设部门要严格限制其一定时效、一定区域的市场准入。对于出现欠薪逃匿、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欠薪总额超过50万元的欠薪企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移送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企业诚信系统中予以披露,人民银行应对相关信贷行为作出严格限制。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要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基层监察力量配备和执法处理机制。各地可借鉴杭州、绍兴等地实施企业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的经验,按一定的企业数量划定基本网格单元,配备一定比例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管理。在主要依托现有机构和在编人员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聘用人员,协助从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争在2009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工业发达乡镇的劳动用工监控处理体制,逐步形成劳动保障全面监控和实时查处的基层处理工作机制。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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