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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三门县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稿:公务员管理科    日期:2008-7-2 7:53:32    点击:

关于印发《三门县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

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管理,现将《三门县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门县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三门县委组织部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三门县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进我县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台州市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台人才〔20086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县委办〔2008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经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公开招聘后到村和社区工作的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高校毕业生在村和社区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县人劳社保局负责统一招聘、集中培训、人事代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县建设规划局、县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县人劳社保局做好相关工作,新闻单位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村和社区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

第四条  乡镇要根据县总体部署,切实承担起主体职责,细化政策措施,落实专人负责,抓好培训帮带、日常管理以及年度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选拔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通过宣传,以自愿报名、组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对象为三门生源,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招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敬业奉献精神,热爱农村和社区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第七条  招聘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招聘职位确认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好报名工作。

2、组织考试:报名到村和社区的高校毕业生,均应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笔试和面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通过合格审查的报名人数达到该职位1:3比例可以组织考试。

3、录用公示,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初步确定拟招聘人员后,在三门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招聘录用和报到: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县人劳社保局发出通知书,毕业生收到通知后按规定的时间,到县人劳社保局报到。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所缺名额不再补录。

5、招聘工作所发生的公告、报名、考试、体检等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八条  招聘工作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聘职位由村和社区选择,并报乡镇党委讨论决定。招聘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至9月进行。

 

第三章  职位安排

 

第九条  对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职位。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负责人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助理、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文书等职务。

第十条  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主要职责是:

1、在乡镇和任职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村(社区)两委会开展工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2、积极参加乡镇和任职村(社区)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3、协助做好新农村和谐社区建设、远程教育等相关工作,掌握本村(社区)的基本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做好为民服务,帮助群众发家致富;

4、积极参与中心工作,虚心向乡镇和村(社区)干部学习,向群众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活动,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信息,每年完成一个调研课题;

5、每月底向所在村(社区)汇报本月工作情况;每季度向乡镇上报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向县人事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6、每年底向所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述职、接受村(社区)组织的评议和监督;

7、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招聘录用后列入村、社区专职干部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聘用期内,高校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等统一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和社区,户籍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三条  聘用期间,允许高校毕业生选择到更适合其发挥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经合同双方协商,可予以提前解除合同,并报县人劳社保局备案。

第十四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由所在乡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在合同期内,高校毕业生可另行择业,提前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对合同期满自主创业,可根据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五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五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4、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5、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6、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8、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9、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六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应严格遵守村、社区考核制度。因事、因病需请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由村、社区负责人审批;超过三天的,由所在乡镇审批。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十七条  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必须确保岗位在村(社区)、工作在村(社区),乡镇不得将其调、借离村、社区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应开展上岗培训,上岗培训要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培训重点是党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培训教育原则,有计划地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必要的法律、法规及更新知识等培训,要经常性开展党纪政纪、廉洁自律、规章制度、村级组织规程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乡镇驻村(社区)干部与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结对,开展“一对一”传帮带。

第二十一条  所在乡镇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开展定期约谈、谈心谈话等方式加强与到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困难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在村和社区工作一定年限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把他们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对于已进入村和社区领导班子的高校毕业生,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促进他们茁壮成长。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县人事部门组织乡镇对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一般为个人总结、村(居)民测评、村(社区)两委意见、乡镇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10%左右。

考核结果由乡镇以书面形式报县人事部门备案,并通知被考核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  优秀等次的标准: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解放,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以及临时性任务,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处于所在乡镇领先地位,为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出谋划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成绩显著;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10天以上(含10天)不参与村里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3、参与农村(社区)家庭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

5、因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发生,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因个人品行、言行不端,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与村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丧失威信的;

6、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7、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8、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的年总体收入按三县委办〔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表现较好、考核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一定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各乡镇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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