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 页
信息中心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问题解答
网上服务
人才人事
┊
职称技能
┊
工资福利
┊
就业再就业
┊
社会保险
┊
劳动监察
┊
争议仲裁
┊
教育培训
┊
机构编制
┊
招聘求职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信息正文
学生实习兼职不适用劳动法
供稿: 日期:2007-9-10 16:13:38 点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三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Copyright 2005-2006 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85907号